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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通知
本文轉載自:〖無〗 發(fā)表時間:〖2008-07-30〗 本文作者:admin 瀏覽次數:2672
(廣東省委組織部、廣東省人事廳1998年12月3日發(fā) 粵人任[1998]28號)
為進一步完善考核制度,提高考核工作質量,根據省委、省政府領導的指示精神,現(xiàn)就如何做好我省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(一)年度考核是定期考核的主要形式,是考核制度化的重要標志。各地、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,抓緊抓好。要認真總結近年開展考核工作的經驗,研究解決新形勢下考核工作碰到的新情況、新問題。堅決糾正和防止形式主義和走過場的現(xiàn)象,不斷完善考核制度,努力提高考核質量,真正發(fā)揮考核工作在人事管理中的基礎性作用。
(二)為提高年度考核的準確性,進一步強化考核功能,經研究決定,我省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等次從今年起增加基本稱職(基本合格)等次,即考核結果由三個等次改為四個等次:優(yōu)秀、稱職(合格)、基本稱職(基本合格)、不稱職(不合格)。
基本稱職(基本合格)的標準為:政治表現(xiàn)與業(yè)務素質一般,勉強適應工作要求;工作積極性、主動性不夠,沒有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務;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誤。
其他等次標準按原有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(基本合格)的,按下列規(guī)定辦理:
1. 離崗到干部培訓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接受培訓(具體辦法另行規(guī)定)。
2. 不發(fā)本年度考核獎金,但不影響調整工資(即在國家作出明確規(guī)定之前,可視同稱職等次按有關規(guī)定給予晉升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檔次)。
3. 對連續(xù)兩年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(基本合格)等次的人員,應調整其工作崗位。其中:屬領導職務的,應改任為非領導職務。
(三)受黨紀處分的機關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確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關問題,按中紀委、中組部和人事部《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》(組通字[1998]19號)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受行政處分的機關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確定考核等次的有關問題,參照組通字[1998]19號文規(guī)定,提出如下意見:
1. 受行政警告處分的當年,參加年度考核,不得確定為優(yōu)秀等次。
2. 受記過處分的當年,參加年度考核,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記過處分的,確定為不稱職(不合格);因其他錯誤而受記過處分的,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。
3. 受記大過處分的當年,參加年度考核,確定為不稱職(不合格);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,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。
4. 受降級處分的當年,參加年度考核,確定為不稱職(不合格);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,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。
5. 受行政撤職處分的當年,參加年度考核,確定為不稱職(不合格);第二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,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。
6. 涉嫌違紀被立案檢查的,可以參加年度考核,但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。結案后,不給予處分的,按規(guī)定補定等次;給予處分的,視其所受處分種類,分別按上述規(guī)定辦理。
7. 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,按受黨紀處分的有關規(guī)定辦理。
(四)積極開展年度考核量化測評試點工作,不斷探索完善考核制度。開展量化考核,推行現(xiàn)代測評方法和技術是考核發(fā)展的趨勢和方向。我們在學習借鑒國家人事部和兄弟省、市開展年度考核量化測評試點的成功做法,總結近年來全省各地開展量化測評試點經驗的基礎上,提出“年度考核量化測評實施辦法(試行)”(試行辦法待后印發(fā)),供各地、各部門學習使用。為積極穩(wěn)妥地推進這項工作,今年主要是擴大試點,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,明年再逐步推開。已經試行的地區(qū)和部門,要繼續(xù)探索,加大力度;尚未開展的,要積極創(chuàng)造條件,抓好試點,總結經驗,逐步推廣。
(五)考核結果報考核委員會審核確認,是國家規(guī)定的考核程序,各單位必須嚴格按規(guī)定在翌年三月底前將本單位的考核結果(含考核工作總結)上報審核確認,逾期上報的,不予受理,確因特殊情況有可能延誤時間上報的,應事先向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報告。當年考核結果未經考核委員會審核確認的,視為無效,由此而造成的后果,單位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。
各級組織、人事部門要通力合作,密切配合,認真抓好本地區(qū)考核工作的部署、指導和監(jiān)督工作,通過不斷地實踐、探索和完善,力求考核方法更加簡便易行,考核手段更加科學,考核結果更加客觀公正,努力把我省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的考核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。
為進一步完善考核制度,提高考核工作質量,根據省委、省政府領導的指示精神,現(xiàn)就如何做好我省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(一)年度考核是定期考核的主要形式,是考核制度化的重要標志。各地、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,抓緊抓好。要認真總結近年開展考核工作的經驗,研究解決新形勢下考核工作碰到的新情況、新問題。堅決糾正和防止形式主義和走過場的現(xiàn)象,不斷完善考核制度,努力提高考核質量,真正發(fā)揮考核工作在人事管理中的基礎性作用。
(二)為提高年度考核的準確性,進一步強化考核功能,經研究決定,我省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等次從今年起增加基本稱職(基本合格)等次,即考核結果由三個等次改為四個等次:優(yōu)秀、稱職(合格)、基本稱職(基本合格)、不稱職(不合格)。
基本稱職(基本合格)的標準為:政治表現(xiàn)與業(yè)務素質一般,勉強適應工作要求;工作積極性、主動性不夠,沒有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務;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誤。
其他等次標準按原有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(基本合格)的,按下列規(guī)定辦理:
1. 離崗到干部培訓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接受培訓(具體辦法另行規(guī)定)。
2. 不發(fā)本年度考核獎金,但不影響調整工資(即在國家作出明確規(guī)定之前,可視同稱職等次按有關規(guī)定給予晉升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檔次)。
3. 對連續(xù)兩年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(基本合格)等次的人員,應調整其工作崗位。其中:屬領導職務的,應改任為非領導職務。
(三)受黨紀處分的機關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確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關問題,按中紀委、中組部和人事部《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》(組通字[1998]19號)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受行政處分的機關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確定考核等次的有關問題,參照組通字[1998]19號文規(guī)定,提出如下意見:
1. 受行政警告處分的當年,參加年度考核,不得確定為優(yōu)秀等次。
2. 受記過處分的當年,參加年度考核,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記過處分的,確定為不稱職(不合格);因其他錯誤而受記過處分的,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。
3. 受記大過處分的當年,參加年度考核,確定為不稱職(不合格);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,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。
4. 受降級處分的當年,參加年度考核,確定為不稱職(不合格);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,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。
5. 受行政撤職處分的當年,參加年度考核,確定為不稱職(不合格);第二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,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。
6. 涉嫌違紀被立案檢查的,可以參加年度考核,但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。結案后,不給予處分的,按規(guī)定補定等次;給予處分的,視其所受處分種類,分別按上述規(guī)定辦理。
7. 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,按受黨紀處分的有關規(guī)定辦理。
(四)積極開展年度考核量化測評試點工作,不斷探索完善考核制度。開展量化考核,推行現(xiàn)代測評方法和技術是考核發(fā)展的趨勢和方向。我們在學習借鑒國家人事部和兄弟省、市開展年度考核量化測評試點的成功做法,總結近年來全省各地開展量化測評試點經驗的基礎上,提出“年度考核量化測評實施辦法(試行)”(試行辦法待后印發(fā)),供各地、各部門學習使用。為積極穩(wěn)妥地推進這項工作,今年主要是擴大試點,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,明年再逐步推開。已經試行的地區(qū)和部門,要繼續(xù)探索,加大力度;尚未開展的,要積極創(chuàng)造條件,抓好試點,總結經驗,逐步推廣。
(五)考核結果報考核委員會審核確認,是國家規(guī)定的考核程序,各單位必須嚴格按規(guī)定在翌年三月底前將本單位的考核結果(含考核工作總結)上報審核確認,逾期上報的,不予受理,確因特殊情況有可能延誤時間上報的,應事先向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報告。當年考核結果未經考核委員會審核確認的,視為無效,由此而造成的后果,單位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。
各級組織、人事部門要通力合作,密切配合,認真抓好本地區(qū)考核工作的部署、指導和監(jiān)督工作,通過不斷地實踐、探索和完善,力求考核方法更加簡便易行,考核手段更加科學,考核結果更加客觀公正,努力把我省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的考核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。